外來人員能不能經營流轉田?
非常熟戶籍者能否經營流轉來的承包田?這似乎是個無需多言、不言自明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那么,就這個概念而言,應該不會出現爭議嘍?也許。但也未必盡然。
今天中午節目中就有位何市某村的農民朋友向《午間風》求助,說是從2015年起,就和當地農戶簽約流轉承包田,十年為期,但現在村里單方決定中止合約,說是不能流轉給本市以外戶籍者來經營,想問一下《午間風》,這田還有沒有權利種下去。
我們覺得很奇怪,明明有國家文件規定,為什么村里還要置而不論呢?是否還有其他投訴者沒說出來的站得住腳的原因呢?我們馬上接通了當地村里的書記。
村書記很認真,也不回避,確認有這個情況。不過,那位書記面對《午間風》的質詢毫不慌張,從容地說“市里有文件規定承包田不能流轉給外地人種”。聽得如此答復,我們倒也一楞,正要追問,節目已到11點59分,只能留待節目外繼續。
下午繼續。村書記振振有辭、理直氣壯地報出了之所以如此立論的依據文件:2017年市委市府19號文,《關于建設幸福鎮村的實施意見》,第四部分的第3大點,“嚴禁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擅自轉包給常熟市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流轉行為”?!拔覀儧]同意,所以農民間私自簽的流轉合同,不能算數”。村書記如是說,成竹在胸,顯然中午節目后他已作了些功課來應對《午間風》的追問。
原來如此。 “好,不錯,有這個文件。不過,國家的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民可自主決定流轉,那倒底聽國家的法律還是聽你所說的市里的規定?”那位書記沉吟片刻,說,“我們反正按市里的要求做”?!翱v然按市里規定做,那農民簽約在2015年,市里行文在2017年,是否能推翻原先的簽約?”村書記略為語塞,說“這個倒沒去考慮”。
看看火候差不多,我們就祭出了終極武器,很平靜地提醒那位書記:“建議你等會兒和鎮里共同找個文件,市委市府2019年144號文,《關于加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的指導意見》。其中第九條明確規定:鼓勵符合條件的外來農業經營戶來常經營農業。這個文件的出臺正是為了防止對2017年文件某些條款的誤讀和不必要的延伸理解,作了進一步明確而具體的規范。目前我市各農村的流轉工作正是按這個文件在執行?!?/p>
聽了我們的話,村書記大吃一驚,沉吟半晌不語。然后再跟一句:“那備案什么意思?村里可以不同意嗎?”我們的答案十分明確、毫不含糊:“備案就是告知,無論你村里同意還是反對,都無權左右農戶的決定?!?/p>
最終村書記還是同意了我們的建議,要和鎮里共同證實和推敲2019年144號文的規定。明天節目中我們要跟進答復。
那么,說了一大通,是否就意味著農民朋友可以單方不管不顧地主張權利,隨意地處置自己的承包田呢?當然不是!事實上當地村里單方推翻農戶間的合約,出發點也是良善可嘉的,因為從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土地面積的積極管理等角度看,合理調配成片的農田種植狀態是十分有必要的。問題在于兩點:一是對政策法規的正確執行;二是具體工作的方式方法。無論所推行的政策是對是錯,工作方法首先要推敲,如此才能令人心服。在基層的工作狀態中,這一點是至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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